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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三种资金往来发票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三种资金
往来发票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1]236号 2001年4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纳税人反映,取消三种资金往来发票后,是否能有相应的发票替代原资金往来发票的开具范围。经研究决定,将原三种资金往来发票的开具范围并入现行相对应的专用发票范围,所填开的收入项目按其收入性质,凡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凡不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在填开发票时应附其不属于应税收入的证明或材料。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规和营业税及地方各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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