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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做好2001年商业科普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范意见中的“十百千万”,是指十个科普示范店、一百个科普橱窗、一千个科普柜台和培训一万名科普宣传员。
  第三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商业科普示范店、商业科普橱窗以及商业科普柜台的科普活动。
  第四条 各区(县)商委(宣武区经贸委)及市属商业各单位,应加强对商业科普工作的领导,配合市和区(县)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科普工程和社区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系统、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之中。
  第五条 各区(县)商委(宣武区经贸委)及市属商业各单位,应加强对商业科普工作的宣传,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商委、市科委与市科协重点支持、指导科普示范店和科普橱窗的建设。
  第七条 科普示范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本商店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科普橱窗、科普柜台的设置、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店情况设立若干名科普宣传员。
  (二)做好本企业科普培训工作,全年每人培训时间不低于20小时,培训人员的总数应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
  (三)充分利用大屏幕彩电、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科普橱窗、科普柜台等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积极举办科普讲座,有条件的商店可设立“消费学校”、“科普课堂”等,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以知识竞赛、科技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科普活动。
  (四)科普柜台的设立以商品部为主,80%以上的商品部应设立科普柜台,展示的内容要以宣传商业中的科学和商品中的科学知识为主;有条件的商店要设立与本店经营业务相关的科普橱窗。
  (五)科普宣传要融科学性、艺术性、通俗性、趣味性、观赏性于一体,科普知识要真实科学,不得有虚假科学内容。
  (六)要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有条件的商店要使用中、英文两种规范文字。
  (七)要依法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经验收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商委、市科委、市科协将授予其科普示范店的称号;科普示范店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科普橱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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