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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
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15号 2001年4月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现就对负有应税义务而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公民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并申请税务机关零份发票时,税务机关征收其应纳税款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负有应税义务而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公民个人,在申请税务机关为其开具零份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应税收入的数额和收入性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依据申请向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相应发票时,应按所提供发票的票面金额或所开具的发票金额,按次计征其应纳税款。其中: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服务、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经营项目的,实行按次以5.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
  (二)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房屋租赁收入的,实行按次以18%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其中属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用于居民住房的,实行按次以10%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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