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新沂等地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1]107号 2001年4月9日)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新沂、邳州、沛县、丰县、盐都、建湖、响水、赣榆、灌云、宿豫、泗洪、洪泽、金湖、盱眙等14个县(市)的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计价格(1999)1024号、计基础(2000)212号、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沂等14个县(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沂等14个县(市)农村公用变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即14个县(市)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水平暂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决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