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捐资助学的名义收取择校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捐资助学款物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统筹调剂使用。
(五)凡正常转学调校,由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学校与单位建立共建关系,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应严格限定共建学校数量和接收共建生人数、比例,规范收生程序,其收生计划可冲减收生总计划。
(七)中小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举办各类特长班、重点班、补习班收取费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报刊、用具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统一着装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
(八)加强代收性收费的管理,依法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于代收性收费中“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绝不能搞变相统一(农村中小学代收性收费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出台的新规定执行)。要做到凭证收费,严格收费程序,学校一律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做到收费前有通知,期末有结算清单,多退少补,不盈利,凡盈利或挪作他用的按违规处理。
三、措施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市、区(县)、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把治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宣传的力度,增加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各中小学应建立收费公开制度,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应聘请行风监督员,区(县)行风监督员可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相结合,学校行风监督员可与家长委员会相结合,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与减轻中小学负担和减轻农民负担结合起来,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区县要从2001年6月起对本区县中小学的账户进行清理,除特殊需要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开户的专户外,每所中小学只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自行到银行开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