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被诉部门”)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诉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投诉中心设在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开始工作。
第四条 市投诉中心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及时将投诉转有关受诉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市外经贸委、市监察局等部门汇报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成立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机构(以下统称“区、县投诉中心”)。区、县投诉中心对涉及本区、县以外部门、单位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日内报市投诉中心处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不因投诉而延长。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投诉对象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以一并投诉。
第八分 投诉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对于能够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及时转告被诉部门;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受诉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如人。
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即时与被诉部门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受诉部门可以是被诉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其业务主管部门,有时受诉部门与被诉部门是同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