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广州铁路
集团公司收取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68号 2001年4月10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你集团公司《关于湖南省境内企业铁路自备货车管理费标准的请示》(广铁营[2000]262号)收悉。鉴于你集团公司成立的自备货车管理服务机构,加强了企业自备货车组织管理,提高了自备车运用能力,对于缓解铁路运能不足,增加自备货车产权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弥补你集团公司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1993)162号、铁道部铁运(199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实际,并参照外省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集团公司收取自备货车服务费。现批复如下:
一、你集团公司向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包括企业自备的棚、敞、平、罐(轻、粘)车,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吨3元。
二、运输化肥、农药、农用柴油、饲料、肉、禽、蛋、菜、国家调拨的粮食及抢险救灾物资免收自备货车服务费。
三、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精神,你集团公司应将自备货车管理费的5%列为价格调节基金于每年末集中上缴省物价局。
四、你集团公司的自备货车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并与自备货车产权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1.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过户手续,管理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机修等事宜;
2.组织自备车货源、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管理,组织签订互保协议;
3.落实自备车各项管理制度,解决运用中的积压、扣修、丢件、丢失和浪费问题;
4.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情况,积累资料,按时上报铁道部;
5.负责跨铁路总公司(分局)自备车运输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及局(分局)际间有关费用清算。
五、根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