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通信业务资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1]66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公司、中国吉通湖南公司、中国网通湖南公司、中国铁路通信湖南公司:
为加强垄断价格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第28号文)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通信业务资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作为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通信业务资费政策,并会同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制定的通信业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资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公布的管价目录或经省物价局授权,制定当地通信业务资费标准,并负责监督通信业务资费政策的实施。
二、通信业务资费政策的制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信业务经营成本及通信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凡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制定的全国性的、跨省区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全省通信业务资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公布实施,其中重要的基础项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增值通信业务资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极少数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核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通信业务经营者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资费标准。
四、通信经营者在制定市场调节价时,一律实行申报备案制。经营跨市州通信业务,资费调整方案应于实施前7日报送到省物价局备案;经营跨县(市)通信业务,资费调整方案应于实施前7日报送到市、州县物价部门备案;经营县(市)内通信业务,资费调整方案应于实施前7日报送到县(市)物价部门备案。对通信经营企业上报的资费调整方案,经物价主管部门审议后,如认为存在与成本背离或其他业务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否决其方案;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搞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降价倾销,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