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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3日)


各互联网网站设置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正在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其中的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未获得此专项审批的任何网站不得开设BBS栏目。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BBS的专项审批工作,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和独立的IP地址。
  (三)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其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四)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同时建立下述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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