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
水产总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审批意见的函
(京财税[2001]1044号 2001年4月28日 )
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公司的经费开支。
一、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足以经费开支,同意你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36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