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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医药公司,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1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12)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
  1、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3、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1年年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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