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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北京地区BBS服务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已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希望开设BBS栏目的,须补办BBS的增项手续。办理程序同ICP的申办程序,补办截止日期到2000年7月1日前。对被批准增加BBS栏目的ICP,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为其换发新的ICP经营许可证。

  附件: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书:
  1. 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 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3. 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4. 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5. 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 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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