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BBS的申办程序
(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已委托相关的咨询机构负责北京地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及BBS专项申请的前期咨询和材料的初审,申办单位应在申请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交申办BBS业务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 咨询机构在对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同时,将派人到申办单位实地考察。在审核与考察的基础上写出审核报告,连同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一起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三) 申办单位在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的同时,填写BBS业务申请表,并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递交。
(四)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 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允许开办BBS业务的ICP经营许可证。
三、被批准开办BBS栏目的网站,要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我局将采用不同手段,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或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将取消其开设BBS栏目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