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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发电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发电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商)字[2001]117号)


北京供电局:
  你局《关于申报发电车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供财[200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制定你局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因经营性需要临时发电提供发电车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120千瓦发电车台班费680元,发电费每小时110元,200 千瓦发电车台班费730元,发电费每小时140元;620千瓦发电车台班费 1570元,发电费每小时450元。发电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发电费,超过4小时按实际发电小时计算。此价格自2001年5月10日起试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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