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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批复
(苏价费[2001]133号 2001年4月20日)


徐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中专等学生因故转(退)学费用如何处理的请示》(徐价检[2001]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大中专学生退学退费。入学新生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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