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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培粹实验中学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培粹
实验中学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92号 2001年5月8日)


长沙市培粹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请批准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校自筹经费办学多年,已成一定规模,为维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按照以费养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经研究,现就你校2001年秋季起招生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杂费:高中学生仍按(2000)湘价费字第1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2000元(含书籍课本费);初中学生每生每期1500元(含书籍课本费)。
  2、对自愿选择就读你校的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10000元。
  3、寄宿生的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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