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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年度经费预、决算由省科技厅编制,项目投入实行省财拨款、部门(地方)匹配、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强化投入力度。省科技厅对承担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费、软件开发费、与外单位的协作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等。主管部门的匹配资金和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全部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中财政拨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除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文本或设计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方案、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半年内完成;
  2.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工作总结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科技厅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供验收组或评估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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