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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对承担单位制定的项目总体计划、经费预算方案等提出建议或意见;
  3.负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设计任务书完成任务;
  4.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项目完成后,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完成总结报告,提出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6.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1.从人、财、物等方面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4.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报告及经费预、决算;
  5.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供总结报告等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接受验收。
  第十二条 对多个承担单位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负责综合各承担单位意见并汇总上报材料;其它承担单位协助第一承担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实施的进度、计划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主要承担人员进行调整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
  1.项目原定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2.参加项目的科技人员队伍发生重大变化,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3.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4.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或建设方案不合理或结果无实用价值的;
  5.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
  凡撤消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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