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承担单位制定的项目总体计划、经费预算方案等提出建议或意见;
3.负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设计任务书完成任务;
4.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项目完成后,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完成总结报告,提出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6.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1.从人、财、物等方面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4.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报告及经费预、决算;
5.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供总结报告等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接受验收。
第十二条 对多个承担单位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负责综合各承担单位意见并汇总上报材料;其它承担单位协助第一承担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实施的进度、计划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主要承担人员进行调整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
1.项目原定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2.参加项目的科技人员队伍发生重大变化,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3.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4.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或建设方案不合理或结果无实用价值的;
5.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
凡撤消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