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或实施目标,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2.有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
3.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良好业绩;
4.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5.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匹配经费。
第七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若项目申请单位为两个以上,各申请单位之间要签定协议,明确责、权、利及经费的划分,并将该协议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
3.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报项目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咨询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咨询或中介机构评估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并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八条 凡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须在下达计划和经费前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定项目合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常规管理,主要职责是:
1.发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2.组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批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
3.确定项目经费,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4.组织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检查,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调整;
5.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的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1.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各方面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