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9日)废止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计[2001]211号)
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
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