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通知
(苏教财[2001]37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52号 2001年4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治理农村中小学(指省辖市市区、县[市]所在镇以外的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切实纠正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基本保持稳定。2001年,我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基本保持稳定,不再提高。今后,农村中小学的学、杂费标准,要适当低于城市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省拟在少数经济薄弱县试行“一费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严格控制中小学用书。各地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及教辅用书推荐目录》,选定中小学生使用的教材。《推荐目录》所列教辅用书由学生自愿征订。严禁各地自行搭售其他教材和教辅资料,也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学生订购教辅用书。课堂作业本也要本着必需、实用和节约的原则配备。
  从2001年秋季学期起,除课本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原列入代办费项目的学生证、校徽工本费、中小学生测验试卷等,不再向学生收取,一律在学、杂费收入中列支。中小学生使用的学具,由学生自愿在省教育厅颁布的学具品目中征订,学校应切实指导学生使用。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体检费。学生自行组织班级活动所需费用,在每生每学期小学1元、初中2元、高中3元的标准限额内,从学、杂费收入中开支,学校不得收取班费。
  四、除统一规定的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含电教教材)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向学生收费。中小学生参加人身保险,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家长自行投保,学校一律不得统一要求和代办。学校协助发行适合学生阅读的报刊,由代办发行人员向自愿订阅的学生个别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