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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21号 2001年4月25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在深圳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不变。
  二、总机构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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