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46号 2001年4月3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近期,一些市、县来电、来文请示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何种发票等问题。根据财税字[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还不能从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实际情况,为了尽快纳入税收管理,可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比照事业单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