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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1]132号 2001年4月23日)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常熟市物价局、交通局:
  我省长江汽车轮渡担负着渡运大江南北客货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穿越长江的任务。近几年来,由于车辆结构发生了变化,加之渡船、燃油、港口维护等渡运成本逐年增加,大部分汽渡企业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到了汽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适当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适当减少汽渡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维持汽渡企业的正常运营,以渡养渡,有利于汽渡企业健康发展;考虑渡运客户的承受能力,协调与路、桥汽车通行费的比价关系,平衡运力。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适当调整载货汽车、小轿车、吉普车和载客汽车收费标准,合并特种车辆及非标准车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考虑到扬中本地汽渡的特殊性,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长江汽车轮渡运费调整后,汽车客货运价要尽可能保持稳定。
  四、轮渡运费的调整,涉及面广,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汽渡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渡运价格平稳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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