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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营、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般纳税人连续两个月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并查无下落的,申报征收岗人员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控管理岗人员,监控管理岗人员应于每月13日前填写《失控发票明细表》分别报流转税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应于每月13日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人稽核系统。
  (三)发票发售管理岗人员定期将《收费专用收据》转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以便及时对专用收据进行整理并登记有关台账。
  四、与稽查部门的衔接
  (一)发票监控管理岗通过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嫌存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等严重问题需移交稽查部门做进一步稽查的,应填写《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接收稽查反馈信息。
  (二)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暂停其领购专用发票。
  1、涉嫌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或偷税的;
  2、查无下落的;
  3、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动又不向国税机关申请变更的;
  4、专用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三)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处理,决定恢复供应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应填写《恢复售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后报主管科室,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恢复发售其专用发票。

第六章 监管检查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分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局每年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各局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各局每季度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各高税务所(发票所)每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运送、贮存、保管、监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各局税务所(发票所)每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审批、发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检查内部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或上报市局;
  (三)健全完善发票发售窗口和发票库房的操作手续和管理工作制度,形成制度化管理;
  (四)认真做好专用发票换版或缴销专用发票的宣传、辅导、审批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宣传辅导材料。
  二、专用发票管理情况
  (一)专用发票的运送、贮存和保管情况
  1、查阅《运送专用发票情况记录》,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运送专用发票;
  2、察看专用发票库房,检查专用发票库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专用发票库房钥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检查备用钥匙的封存情况,如曾动用备用钥匙追查是否有记录;
  4、查阅《出入发票库房人员登记簿》的登记及双人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双人进出库房并登记;
  5、查阅“发票发送单”、“发票出库单”、《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的填写、登记及签字情况,检查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入、回库并及时登记相关账簿,以及双人管库制度执行情况等;
  6、查阅《日盘存登记簿》和机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填写、打印及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结,并做到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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