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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营、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通过税务机关专用发票认证系统查询并打印出纳税人本期专用发票认证情况,连同纳税人报送的本期抵扣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其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核是否有未经认证或经认证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当期进行了抵扣;
  三、对纳税人报送的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中的专用发票本期领购、退回和期末库存情况以及开具正数发票、负效发票及作废发票情况进行审核,分析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套、骗购及囤积专用发票迹象。
  第二十七条 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在对列入重点监控管理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同时,还应定期对其实施入户跟踪管理并制作《入户跟踪管理报告》,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每季度的入户跟踪管理户数不应低于本单位全部重点监控纳税人的30%.入户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其注册内容是否已发生变动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三、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对纳入专用发票重点监控管理的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要有计划地实施。开展稽查时要对其申报纳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按规定报送的财务资料等进行深入全面的稽核。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纳税人进行专用发票重点监控管理的同时,还应对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并每月选取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入户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所认定并经流转税管理科批准,可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的纳税人,税务所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和流转税科批准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同时应立刻撤销其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并收回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进行违章处理的同时,应于每月13日前填写《失控发票明细表》分别报流转税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应于每月13日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管理各岗位与税务机关其他各岗位、环节的衔接与配合,并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衔接:
  一、与税务登记岗的衔接
  税务登记管理岗人员接到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于当日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
  二、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的衔接
  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的,在按规定下发通知的同时,于当日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
  三、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一)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时,应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分别签字。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前,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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