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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营、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每日发售工作结束后,发票销售各岗位人员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发售管理岗人员应使用计算机发售系统分别打印现金日记账和当日发票发存情况表。将现金日记账传收款管理岗人员并签字。
  二、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人员应使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打印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
  三、收款管理岗人员对当日收款情况与发票现金日记账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做到账款相符。
  四、发售管理岗人员和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应一同对双方打印出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进行核对,确保两套系统发售情况相符,并由双方签字后传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
  五、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将传来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与专用发票实物发放和结存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机内信息与实物情况相符,签字后传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
  六、核对中发现有不符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将情况于当日内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七、发票现金日记账和两套系统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及《收费专用收据》应按日装订成册后保存。

第五章 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及保管专用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
  各局结合下列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部分一般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的范围:
  一、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等;
  二、工商登记经营项目较广且实际经营管理不正常;
  三、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税负;
  五、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
  六、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 认定或解除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应由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填写《重点监控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重点监控纳税人解除通知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专办人员负责于当日将认定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签字。税务机关应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被纳入重点监控管理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每月申报期后,监控管理岗人员应对全部重点监控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并制作纳说评估报告。通过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的纳税或专用发票管理存在问题应进一步稽查的,评估人员应填写《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并经主管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评估人员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暂停其领购发票。解除停售发票时,应由原评估人员填写《恢复售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恢复发售其发票。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税务机关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查询并打印出纳税人本期增值税专用发采用项情况,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核其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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