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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营、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后,应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初审同意的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征收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对审查中认为有疑点的,应报主管领导提请进行税务稽查。
  (三)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根据按照权限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在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中修改纳税人专用发票鉴定,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然后根据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发票情况项目栏”作变更并签字。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人员根据《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和《发票领购簿》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中修改纳税人发行信息并签字。
  第十二条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实行分类管理限量限额供应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后报征管科批准可以开具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专用发票,且每次发售其100份以内专用发票。
  二、对特殊行业且纳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大的,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后报征管科和主管局长批准后,每次可根据其实际用量发售其专用发票。
  三、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
  四、对被列入区县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须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征管科和主管局长批准,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一个月以内用量的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不合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不含千万元)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
  六、一般纳税人(不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千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须经所在地国税局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开具。
  第十三条 专用发票的停售和恢复发售,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接到其他岗位转来的《停售发票通知书》或《恢复售票通知书》时,应当即通过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进行停售或恢复发售专用发票操作,并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字。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销售

  第十四条 各局的专用发票销售点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专用发票的销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专用发票在销售前应实行开箱查验制度。发售前的开箱检查必须由库房管理岗人员和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双人进行,应在检查包装箱铅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检查包数、代码、起止号码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由经手人(双人)、在场领导签字、封存,按发送相反程序逐级上交市局。在发售过程中发现的专用发票缺页、多页、错号等印刷质量问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开箱验票时应由开箱人员(双人)在《发票开箱(包)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税务所(发票所)的发票销售环节,必须按照审核、发售、收款、防伪税控发售、实物发放及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发票审核管理岗人员应首先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审核时间、本次限购份数等内容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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