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营、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运送、保管、审批、销售及监控管理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依照管理专用发票的职能,应分别设置库房管理岗、审批管理岗、审核管理岗、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实物发放及其审核管管理岗、监控管理岗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
  除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外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或混岗。
  第四条 发票管理各岗位人员如使用计算机管理发票的,必须设置和保管好密钥,工作中如离开岗位必须退出计算机系统,确保其他人员无法擅自进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保管

  第五条 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携带防范器具,使用封闭汽车运送。有关人员应对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行车路线严格保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中途不得办理与运送专用发票无关的事宜。车辆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应及时与征管科及人事科联系,确保专用发票安全。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应填写《运送专用发票情况记录》,登记每次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押送人员及车辆等情况,并由押送人员签字。
  第六条 各局应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发票库房。
  一、库房坐落在税务机关内部,整体结构应坚实牢固,库房四周墙壁不能与公共场所、居民住宅或外单位相接。
  二、库房出入口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须安装金属防护栏。
  三、库房内须安装有效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网监控.
  四、值班人员应控制专用发票库房动态,掌握库房安全状况。接到库房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察看。发现被盗或火灾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警。
  五、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专用发票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保持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
  六、发票库房内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应分别码放,库房内一律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七条 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管理,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
  一、专用发票库房必须设置两道镇,并由两名管库人员分别保管钥匙,确保单人无法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时,应妥善保管库房钥匙。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各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经征收管理科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保卫部门做相应的记录。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主管所长封存,动用时必须经所长书面批准。
  二、专用发票库房应建立人员进出摩登记制度,出入专用发票库房的人员(包括库房管理员)必须按次如实登记设在发票库房内的《出入发票库房人员登记簿》。
  三、专用发票出入库手续
  (一)专用发票入库时,库房管理岗人员须双人在场与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起,按“发票发送单”核对箱数、专用发票的联次、代码、起止号码等,核对无误后,经双方(均为双人)签字,一联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登记
  (二)专用发票出库时应按先入先出法,依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和不按批次出库。各局级库应填写“发票出库单”并经双人签字后登记《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所级库应于每日出库时逐笔制作“发票出库单”,由库房管理岗人员和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发票出库单”一份由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并登记《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一份先分别传发汉发售管理岗和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人员,在计算机发售系统和防伪税控发售系统上做“发票入库”并签字,最后传至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留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