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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当日未销售完的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时,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与库房管理岗人员核对无误后,必须将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保管,双方在《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八条 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日清月结制度。
  一、每日专用发票销售工作结束后,库房管理岗人员(双人)根据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传来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对当日的专用发票实物出、回库和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填写《日盘存登记簿》,并双人签字。
  二、每月月末,应由征管科、税务所(发票所)主管领导与库房管理岗人员(双人)一同对库存专用发票进行盘点,填写《月盘存登记簿》,并由主管领导和库房管理人员(双人)签字。
  三、发票库房管理人员离任盘点。
  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对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盘点。盘点无误后,与新任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原库房管理员方可离开本岗位。
  四、盘点核对中发现有差错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将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各局在节、假日和平日下班后,实行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身体健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必要的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各局应为值班人员配备防卫器具,有条件的可以雇用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应按日填写值班日志,并双人签字。

第三章 专用发票的审批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并使用其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各局应严格控制专用发售范围和认真执行审批领购专用发票手续。
  一、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准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二、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所或发票所在审批其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首先应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等有关手续、资料。无误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核定其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征收管理科审批。
  (二)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根据按照权限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在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中进行发票鉴定,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然后根据《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发票领购簿》并签字。
  三、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税务所或发票所应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一般纳税人重新填写《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其中在填制《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时,必须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二)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后,应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初审同意的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征收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对审查中认为有疑点的,应报主管领导提请进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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