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区县局的检查。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销售、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