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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218号 2001年4月25日)


各分局(不含退税分局)、区局:
  市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深圳市范围内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66号)已经下发。另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不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二、税务登记分局涉外登记科以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注销登记业务除外),并不排除其他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愿意到各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各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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