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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1]22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经市建委批准的对外试验室,可继续承担见证取样检测以外的各项委托试验业务。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业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业务的单位,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市建委的资质认可。
  第四条 凡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市建委的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均可在本市范围内,按照批准的专业和检测项目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应逐步形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应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在不同地点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检测人员
  一、行政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具有从事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从事试验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且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二、从事检测工作的总人数应不少于12人(不含兼职人员和临时工),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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