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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监督商业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市商联会、商业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三)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商业工作的部署,指导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全市性的商业行业协会领导人选的审核工作。协会会长、秘书长应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前,其人选应报市商委备案。现任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因特殊民政部确需担任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负责商来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办理协会承担政府职能的委托工作。
  (六)承担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职责。
  三、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承担的职责
  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对商业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协助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市商业联合会与各商业行业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市商联会对各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不超出市商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干涉各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履行以下四项职责:
  (一)根据市商委的工作部署,指导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商业行业协会传达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商业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向市商委提出商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的建议。负责商业行业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等管理职能的预审,报市商委审批。
  (三)参与商来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推选工作,并报市商委审批。
  (四)承担市商委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充分发挥商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商业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承担起以下职能: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以及经营许可证发放的资质审查工作,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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