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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行业
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行)[2001]22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宣武区经贸委),市商联会,各商业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和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1999]6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属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更好地发挥商业行业协会在发展首都商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业行业协会在商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商业行业协会是以商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和行业组织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近几年来,商业行业协会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本市已有市属商业行业协会26家,行业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尤其是在行业自律、为企业服务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显著,已成为推动商业改革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更加明显。因此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商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好地为商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
  根据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领导商业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00]41号)要求,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挂靠在主办单位党委(总支),参加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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