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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审批意见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住总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审批意见的函
(京财税[2001]1043号 2001年5月11日)


  你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集团公司的经费开支。
  一、鉴于你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无经费来源,同意你集团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2545.8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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