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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2001]97号 2001年5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92号)规定,考虑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成本变化情况,按“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考生11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5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7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考生95元调整为145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45元,市、州考点办公室7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每考生40元调整为5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1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5元,考核单位35元)。
  三、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由每考生5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4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30元,组考单位80元)。
  四、执业护士考试收费,由每人每科9元调整为每考生140元(其中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50元,市、州考点办公室60元,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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