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人民广播电台
交通频道继续收取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100号 2001年5月17日)
湖南人民广播电台:
你台《请求将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改为服务性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信息服务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考虑到你台交通频道机动车信息服务费试行三年以来,为方便司乘人员了解交通安全政策、法规,疏导交通、营造城市交通文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台交通频道继续收取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取对象和范围。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代收,此项收费限在省会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城区范围内执行,其他地市暂不执行。对军警车、急救车、殡葬车、环卫专用车、公共汽车和企业生产用车以及无车载接收机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辆信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交通频道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按每台每年60元的标准收取信息服务费,此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