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
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
(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8号 2001年5月18日)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普通(民办)高校网上录取招生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同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20元,参加异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30元。
二、收取网上录取费后,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上缴的网上录取费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网上录取费。
四、网上录取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