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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及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332号 2001年3月5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可以先行实施。区县属国有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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