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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1]13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本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www.bjjs.gov.cn)。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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