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1]13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本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www.bjjs.gov.cn)。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