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民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民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139号)


市京煤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根据城市建设和环保的需要,我市加大了环保治理的力度,民用燃料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清洁燃料用量不断扩大,民用煤用量逐年减少,民用煤的经营方式也出现多渠道经营的新情况,市场竞争机制正在形成。为适应这一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民用煤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京煤集团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安排具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煤中准零售价格为每吨200元,市场零售价格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市京煤集团在执行浮动价格时,可根据淡旺季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和浮动日期。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要避免调价次数过频,价格变动前应提前一个月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三、各远郊区县民用煤价格,各区县物价局可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协商制定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民用煤价格文件同时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