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技监政发[2001]172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纤检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罚没凭证使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罚没物品处理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或占用罚没物品处理回收款。
第六条 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环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时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凭证。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罚没凭证统一造册登记和编号,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