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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60号 2001年5月17日)


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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