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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废止关于加强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销售中药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废止关于加强北京市旅游涉外
定点商店销售中药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135号)


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销售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农)字[1995]第314号),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管理。旅游涉外定点的商店、饭店、药店销售的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得突破政府按药品通用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执行生产企业制定的并在我局备案的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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