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物价局废止关于加强北京市旅游涉外
定点商店销售中药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135号)
市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销售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农)字[1995]第314号),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管理。旅游涉外定点的商店、饭店、药店销售的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得突破政府按药品通用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执行生产企业制定的并在我局备案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