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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北大附中湖南分校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北大附中
湖南分校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107号 2001年5月29日)


北京大学附中湖南分校:
  你校“关于请求核定北京大学附中湖南分校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凡自愿报名就读你校的学生,你校高中阶段可按每生不超过20000元、初中阶段仍按15000元收取办学经费。
  2、学杂费(含书籍课本费):初中每生每期3000元、高中每生每期3500元。
  3、住宿费: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每生每期可收取住宿费600元;对使用学校配购的日常生活用品的学生,可一次性按实收取成本费用。
  4、伙食费,按不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期末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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