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我市统一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单》(京国税发[2001]39号文件附件五)作废,自文到之日起,各局在出具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证明时,应使用总局下发的全国统一格式。各局在文到之日前已收到的外省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驻外省市分支机构已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证明单,仍然有效。
二、各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数据软盘,按照总局及市局的具体要求,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