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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128号 2001年6月8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调整我省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整顿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费的通知》[湘价费字(1995)第217号]实行以来,为保证医学院校毕业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实习单位的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接受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单位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以及临床用材料及试剂消耗成本增加,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目前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同意调整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接受医学院校毕业生实习的单位(院校附属医院除外),可按以下标准向毕业生所在院校收取实习费:本科生每生每月50元,专科生每生每月40元,中专生每生每月30元。实习费由院校一次性向接受实习的单位交纳。
  二、毕业生实习费已包含在学杂费内,医学院校不得向毕业生另收实习费;接受实习的单位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实习费外,亦不得再向院校毕业实习生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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