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1]122号 2001年6月8日)
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批准2001年秋季招生收费的报告”收悉,经考查你校2000年收费执行、使用情况及学生、家长反映,为保证你校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兼顾自愿就读你校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2001年秋季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标准不作变动,仍按我局(2000)湘价费字第133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取消教育储备金等形式。收取办学经费应与自愿就读你校的学生(或学生家长)签定协议。
2、学杂费。中学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400元;小学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期800元(含空调费)。
4、你校提供给学生的一次性生活用品、伙食费,可按不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成本费;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按实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