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章程;
5.《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6.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外地人还应提交暂住证);
7.办公地点房屋权属证明;
8.“三资”企业还应提交市(区)计委、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投资批准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登记事项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区县房地局备案,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由区县房地局报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三、日常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区县房地局具体负责,包括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对投诉的调解处理,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房地局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房地局受理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转区县房地局处理。
四、年审工作
(一)年审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具体审核工作由区县局负责。
(二)各区县房地局每年一月份应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审时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表》、《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构成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情况表》及《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表》。
(四)年审合格的,由区县房地局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审栏中加盖印签,年审不合格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区县房地局做出年审不合格的决定,须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五)每年年审工作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结果进行公告。
五、统计工作
(一)各区县房地局应按月向市局报送下列报表:
1.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情况统计表;
2.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统计表;
3.房地产经纪投诉情况统计表;
(二)各区县房地局每年应向市局报送下列报表:
1.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汇总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情况统计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